关于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6-04-07

来源:改革进行时

作者:高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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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林

科学技术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科协改革进行时,转载已获得授权。)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江苏视察时提出“四个对接”,其中一个对接就是实现“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李克强总理今年考察中科院时提出要让科学家的待遇与贡献相匹配,让科学家生活体面有尊严。科研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是决定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机制的基本制度。当前,科研人员收入分配中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已经成为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如何建立一个既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又能激发科研人员创造力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工作过程中的相关调研,提出以下三点思考和建议。




一、优化收入结构、规范分配秩序




现行的科研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所占比重过低,科研人员的收入不能很好地体现其岗位价值。应该建立以岗位价值为主体的工资制度,提高基本工资在收入中的比重。规范津贴补贴种类,对规范后的部分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基本工资。降低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收入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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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科研人员可采取实行不同的收入结构比例。从事基础研究、公益研究和国家战略领域研究的科研人员,其基本工资在收入中的比例、绩效工资中固定绩效所占比例,应当高于从事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活动的科研人员的相应比例。


同时还要规范分配秩序,清除不合理、不合规的津贴和补贴。严格禁止采用将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影响因子、专利授权、获得项目数量和项目金额等成果产出和承担项目直接挂钩的分配办法。






二、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从国际范围看,科研人员收入在国民经济行业中一般排在前列。很多发达国家政府研究机构人员与公务员执行相同或相似的薪酬标准,科研机构的行政职员收入与相应级别的公务员收入相当,科研人员(研究人员、技术和辅助人员)的收入高于同等资历的职员收入,法律、金融等特殊人才按市场定价。一些发展国家如南非、印度、巴西科研人员收入远高于一般社会职业。建议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人才薪酬制度优势。


科研人员基本工资可采取薪点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按年度调整每个薪点对应的货币值,实现科研人员收入的动态增长机制。


确定科研人员工资水平时,应该统筹考虑薪资水平与福利保障两方面的因素。科研人员收入结构的确定要考虑新老员工(1998年1月1日为界)之间、事业单位员工与机关公务员之间在福利分房、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的差异,建立公平、公正、可比的收入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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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科研人员收入水平要与已退休职工收入平稳过渡,可参照规范后的京内、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照适当的比例系数确定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


另外,要发挥收入分配制度在引导人员合理流动方面的作用。按生活成本指数编制地区薪酬系数,适当提高偏远困难地区薪酬系数,提高偏远困难地区科研人员收入水平。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津贴标准。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




三、建立有利于科研人员职业发展和有效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性的薪酬体系




要完善科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有利于科研人员职业发展的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级别(薪级)。建议国家按照岗位等级和级别(薪级)确定基本工资(岗位工作和薪级工资)的薪点值。


科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可细分研究岗和技术辅助岗,实行分类评价。


科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参照政府公务员薪酬体系执行。研究岗和技术辅助岗的比例由科研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技术辅助岗占专业技术岗的比例不应该超过15%。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垂直压缩比应在3-4倍之间,消除少数人享受不合理的过高工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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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辅助岗的科研人员实行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的评价,作为晋级和晋升的依据。


当前,在进行科研人员薪酬设计时,要特别关注青年科研人员收入过低的问题。青年科研人员已成为研究队伍的主体,必须要通过大幅提高其工资水平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使得他们能够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营造潜心研究和专心完成国家任务的环境。另外要缩短青年科技人员的晋级晋升时间,建立职业早期薪酬快速增长机制。在职业早期阶段,科研人员薪酬应该保持较高的增长率,随着职业发展、岗位晋升,增长率可随之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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