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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4

来源:山东省科协学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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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科协: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已经山东省科协十届二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 年2月2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文件,为规范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省级学会健康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通则省级学会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省级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协同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为全面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省级学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省级学会聚焦服务科教强鲁战略、人才兴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弘扬崇尚科学的风尚,秉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和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加强科技伦理建设,守牢意识形态阵地;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及全省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重要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拓展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民间国际及港澳台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给予市级学会业务指导。

第二章    

 

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六条 向山东省科协申请成立省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鼓励新兴领域成立学会;

(三)发起单位不少于7个,且在全省相关领域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主要发起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担任社团的首届负责人;

(四)主要发起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建树和影响,并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在全省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且应当具有代表性;个人会员应达到会员总数的70%以上;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八)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九)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其名称和业务领域不得与已成立的省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七条 省级学会发起人向山东省科协提交成立申请,经山东省科协同意后,由发起人到山东省民政厅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 级学会成立登记后,应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印章式样、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山东省科协备案。

第九条 已经成立的省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山东省科协的,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山东省科协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到山东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应严格接受山东省科协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捐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接受山东省科协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接受山东省科协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山东省科协督促指导其对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进行整改,接受山东省科协指导其开展清算工作。

 

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省级学会成为山东省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和本通则;

(二)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个人会员达到1000名以上;

(三)学会主要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内有重要影响和重要贡献;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具备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类刊物能力,原则上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实现秘书长专职化、秘书处实体化,近三年每年合法收入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专门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学会,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均可向山东省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山东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山东省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三条 山东省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山东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

(二)获得山东省科协的有关资料;

(三)获得山东省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四)参加山东省科协的活动;

(五)对山东省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十四条 山东省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山东省科协有关规定;

(二)接受山东省科协领导;

(三)执行山东省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山东省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 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自动享有团体会员权利,履行团体会员义务。

 

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

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脱离与山东省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山东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山东省科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脱离,并在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有关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手续。

第十七条 省级学会退出山东省科协团体会员,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山东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山东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退出。

 

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省级学会应向山东省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会员证、会徽;

(五)理事、监事信息;

(六)党组织信息;

(七)山东省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省级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

(六)山东省科协、山东省民政厅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省级学会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山东省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五节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山东省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不接受山东省科协领导或管理的,山东省科协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山东省科协主席办公会同意,给予警告处分

(三)给予警告处分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通则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山东省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四)已申请注销或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其团体会员资格或业务主管关系同步予以撤销或解除。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山东省科协将提请民政部门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一)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通则有关规定;

(二)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能自觉服从山东省科协管理,不能积极参与山东省科协组织的有关活动,给予警告处分1年内无明显改进的;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四)连续2年不向山东省科协报送年报且拒不整改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四条 省级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山东省科协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级学会接受处罚情况,山东省科协将向省级学会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学会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认省级学会章程、符合省级学会会员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省级学会会员。

第二十七条 省级学会会员主要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鼓励发展学生会员、青年会员。

第二十八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山东省内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山东省内与省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二十九条 个人会员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省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省友好,愿意与省级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省级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有条件的省级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学会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省级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市级学会、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鼓励优先发展建有企业科协的单位会员。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对会员进行登记,遵循省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

第三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省级学会。

第三十六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省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会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省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省级学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九条 会员数量在150个(含150个)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省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应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等工作。

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向山东省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山东省科协相关业务部室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2个月,应向山东省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山东省科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省级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按照山东省民政厅有关规定,经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须报山东省科协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四条 省级学会换届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山东省科协相关业务部室备案。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山东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原则上理事由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热爱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担任。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九条 理事超过60人的,学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五十三条 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五十四条 省级学会须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选派。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学会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省级学会的负责人。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

第五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为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省级学会调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应由理事会提议,向山东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按要求到山东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十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六十一条 省级学会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省级学会,其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山东省科协和山东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但不参与会议事项的表决。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六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十三条 罢免省级学会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并应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30日内向山东省民政厅办理备案。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第六十四条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工作相关。

第六十五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省级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六十六条 省级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报山东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山东省民政厅备案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六十七条 省级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省级学会法定代表人。

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省级学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节  办事机构

第六十八条 办事机构是省级学会理事长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六十九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山东省科协批准。

第七十条 支撑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省级学会应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或劳动关系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省级学会应增强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专业素养,打造高素质专职人员队伍。

第七十二条 办事机构应积极推进秘书处实体化、秘书长专职化,扎实履职尽责,建立健全学会党的建设、财务人事、论坛活动、意识形态、文件档案、机构管理、信息公布等工作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七节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七十三条 分支机构是省级学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省级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省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七十四条 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省级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山东“全省“省“齐鲁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省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省级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省级学会承担。

第七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省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七十七条 省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鼓励学会设立青年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探索设立驻校园工作站。

第七十八条 省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2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省级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军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十九条 省级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八十条 省级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八十一条 未经省级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八十二条 省级学会每年应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山东省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 省级学会要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八十四条 省级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省级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八节    

第八十六条 省级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八十七条 省级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八十八条 省级学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十九条 省级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省级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十条 省级学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十一条 省级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学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节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九十二条 省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三条 省级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十四条 省级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五条 省级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十六条 省级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由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学会,接受省科协审计、财务检查。

第九十七条 省级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省级学会成立时的财产投入人对省级学会的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十节    

第九十八条 省级学会变更名称、业务主管单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变更住所、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上述变更事项经省科协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申请修改章程核准。

 

第十一节  学会党组织

第九十九条 省级学会应依据社会组织党建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其理事会、办事机构建立的党组织,受中共山东省科协社会组织党委领导。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在分支机构建立的党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或举行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由中共山东省科协社会组织党委批准成立,其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条 省级学会党组织应正常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等各项制度,推动学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把党的工作贯穿到学会工作的方方面面,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省级学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团结凝聚会员、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省级学会党组织参与学会“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对学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零一条 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山东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到山东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省级学会注销前,须在山东省科协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省级学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一百零四条 省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科协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第一百零五条 本通则是省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适用于山东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和已经加入山东省科协成为团体会员的省级学会。

第一百零六条 本通则经山东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归山东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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